作者:中国民用航空局| 来源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时间:2019-02-28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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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航空运价管理,保障旅客、货主以及航空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航空运输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合称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航空运价的核准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际航空运输价格(以下简称国际航空运价)是指航空运输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点与境外地点间的定期航空运输业务时,运输旅客(包括免费行李额)和货物的价格以及适用此项价格的条件,但不包括运输邮件的价格及条件。

国际航空运价分为国际航空旅客运价(以下简称旅客运价)和国际航空货物运价(以下简称货物运价)。

第三条 旅客运价分为旅客公布运价和旅客非公布运价。

旅客公布运价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对公众公开发布和销售的旅客运价,包括旅客普通运价和旅客特种运价。旅客非公布运价是指航空运输企业根据与特定组织或个人签订的协议有选择性地提供给对方,而不对公众公开发布和销售的旅客运价。

旅客普通运价是指适用于头等舱、公务舱和经济舱等舱位等级的最高运价。

旅客特种运价是指除旅客普通运价以外的其他旅客公布运价。

第四条 货物运价分为货物公布运价和货物非公布运价。

货物公布运价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对公众公开发布和销售的货物运价,包括普通货物运价、等级货物运价、指定商品运价和集装货物运价。货物非公布运价是指航空运输企业根据与特定组织或个人签订的协议有选择性地提供给对方,而不对公众公开发布和销售的货物运价。

普通货物运价是指在始发地与目的地之间运输货物时,根据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计收的基准运价。

等级货物运价是指适用于某一区域内或两个区域之间运输某些特定货物时,在普通货物运价基础上附加或附减一定百分比的运价。

指定商品运价是指适用于自指定始发地至指定目的地之间运输某些具有特定品名编号货物的运价。

集装货物运价是指适用于自始发地至目的地使用集装设备运输货物的运价。

第二章 国际航空运价核准

第五条 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协议中规定需要民航局核准的,旅客公布运价中的旅客普通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中的普通货物运价,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民航局提出核准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方可生效使用。

第六条 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国际航空运价拟生效日期20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按规定格式向民航局提出核准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拟实施的国际航空运价种类、运价水平、适用条件及其他说明材料,具体参照附件1和附件2的格式填报;

第七条 民航局根据下列情况对航空运输企业提出的核准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一)所申请的国际航空运价不属于核准范围的,应当告知航空运输企业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告知航空运输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所申请的国际航空运价属于核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航空运输企业已按照民航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八条 民航局依据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协议,在综合考虑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权、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和货币兑换率等因素的基础上,对航空运输企业申报的国际航空运价进行核准。

第九条 民航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

第十条 航空运输企业在国际航空运价有效期内申请调整的,应当在运价拟生效日期20日前向民航局提出核准申请。申请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经民航局核准的国际航空运价,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对外发布。

第三章 国际航空运价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条范围以外的旅客公布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民航局提出备案申请。

旅客公布运价中的旅客普通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中的普通货物运价,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运价拟生效日期20日前,旅客公布运价中的特种运价和货物公布运价中的等级货物运价、指定商品运价和集装货物运价等,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运价拟生效日期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按规定格式向民航局提出备案申请。

第十三条 备案内容应当包括运价种类、运价水平、适用条件及其他说明材料,具体参照附件1和附件2的格式填报。

第十四条 航空运输企业调整已备案的国际航空运价,应当在运价有效期内向民航局重新备案。

第十五条 经民航局备案的国际航空运价,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对外发布。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对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国际航空运价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民航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国际航空运价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第十八条 航空运输企业接受各级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各级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航空运输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航空运输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 各级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民航行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

(一)航空运输企业实施属于核准范围的国际航空运价未经民航局核准的;

(二)航空运输企业实施属于备案范围的国际航空运价未按本规定备案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民航局建立价格违法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众公布投诉举报方式,认真受理投诉举报案件,依法对投诉举报的问题进行核查、查处,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切实保护消费者及相关航空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核准和备案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四条 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间以及中国大陆与台湾间的定期航空运价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际航空运价管理规定》(民航总局发〔1995268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1

关于XX航空公司新建(或调整)

XXXX之间航线旅客公布运价的请示(或备案的报告)

公司文件编号:

民航局:

现申请建立(或调整)XXXX之间航线旅客公布运价,具体包括运价种类、运价水平、适用条件及说明材料等

妥否,请予核准(或请予备案)。

附件:XXXX之间航线旅客公布运价申报表

申请单位名称及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真: 电子邮箱:

注:此申请书及附件一式两份,一份交受理单位,一份归档。


附件1附件

XXXX之间航线旅客公布运价申报表

航空运输企业名称

两字代码

申报类型

申报日期

销售范围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始发国货币运价

货币代码

运价种类

OW(单程)

RT(来回程)

运价规则号

(可加减行)

运价适用条件及说明材料

(可自行调整本格大小)


附件填写说明:

1.航空运输企业名称:航空运输企业全称。

2.两字代码: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赋予航空运输企业的两字代码。

3.申报类型:首次申请核准或备案的运价填写新建,申请调整已核准或备案的运价填写调整。

4.申报日期:申请运价核准或备案的日期。

5.销售范围:运价适用的销售区域和地点。

6.生效日期:国际航空运价实施(开始销售)的日期。

7.截止日期:运价终止实施(停止销售)的日期。

8.航段:运价适用的城市对全称及国际航协三字代码,同时填写运营城市之间的客票点里程(TPM)。

9.始发国货币运价:运输始发国国际航空运输使用的货币表示的运价。其中,货币代码填写始发国国际航空运输中使用的货币代码;运价种类填写航空运输企业本身使用的运价等级代号;OW(单程)填写适用于该航段的单程运价;RT(来回程)填写适用于该航段的来回程运价;运价规则号填写该运价适用的规则编号。

10.运价适用条件及说明材料:按运价适用条件标准格式,详细填写运价的适用条件,并简单填写运价计算的过程及说明材料。


附件2

关于XX航空公司新建(或调整)

XXXX之间航线货物公布运价的请示(或备案的报告)

公司文件编号:

民航局:

现申请建立(或调整)XXXX之间航线货物公布运价,具体包括运价种类、运价水平、运价说明材料等

妥否,请予核准(或请予备案)。

附件:XXXX之间航线货物公布运价申报表

申请单位名称及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真: 电子邮箱:

注:此申请书及附件一式两份,一份交受理单位,一份归档。


附件2附件

XXXX之间航线货物公布运价申报表

航空运输企业名称

 

两字代码

申报类型

申报日期

销售范围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普通货物

始发国货币运价

货币代码

重量分界点

运价

M

N

Q45

100

300

500

(可加减行)

M

N

Q45

100

300

500

(可加减行)

等级货物

区域

货物种类

运价规则

特殊条件说明

(可加行)

运价说明材料

(可加行)


附件填写说明:

1.航空运输企业名称:航空运输企业全称。

2.两字代码: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赋予航空运输企业的两字代码。

3.申报类型:首次申请核准或备案的运价填写新建,申请调整已核准或备案的运价填写调整。

4.申报日期:申请运价核准或备案的日期。

5.销售范围:运价适用的销售区域和地点。

6.生效日期:国际航空运价实施(开始销售)的日期。

7.截止日期:运价终止实施(停止销售)的日期。

8.航段:运价适用的城市对全称及国际航协三字代码,同时填写运营城市之间的客票点里程(TPM)。

9.始发国货币运价:运输始发国国际航空运输中使用的货币表示的运价。其中,重量分界点:M填写最低运费;N填写最低重量分界点以下的运价;Q填写最低重量分界点以上各重量分界点及对应的运价。各航空运输企业根据本公司情况填写重量分界点及对应运价。

10.等级货物:区域填写运价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区域;货物种类填写货物类型或编号;运价规则填写基于普通货物运价的附加或附减规则;特殊条件说明填写运价适用的特殊情况。

11.运价说明材料:简单填写运价计算的过程及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