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合作服务中心| 来源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合作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9-04-09

动态│“ICAO国际航空法课程”顺利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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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O国际航空法课程顺利举办




2019年3月28日,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武汉大学国家高端智库国际法研究所主办,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合作服务中心协办的“ICAO国际航空法课程”在武汉大学开讲。该课程首次在中国举办,也是第3次在亚洲地区举办。

课程为期5天,采用全英文授课,授课教员是国际民航组织法律与对外关系局局长黄解放先生和法律官员Yaw Nyampong先生。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院校、航空公司、机场、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23位学员参加了本次课程。




课程开幕式由国际民航组织法律与对外关系局局长黄解放、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合作服务中心党委书记丁春宇、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冯洁菡教授致辞。


Yaw Nyampong先生系统介绍了包括国际航空法基本原则、航空安全与安保、航空运输协定与自由化、承运人责任、消费者保护、飞机融资与抵押权登记、国际民航组织前沿课题等7个单元内容的课程安排。授课采用讲座、小组讨论、案例分析、单元测试等方式进行,旨在提供国际航空法方面的知识及其应用,促进国际航空法在国内的实施。




3月28日至3月30日上午,黄解放先生讲授了《芝加哥公约》、航空安保公约、标准和建议措施等前3个单元的内容。他以《芝加哥公约》为何以“芝加哥”命名这一问题调动了大家的兴趣,阐述了《芝加哥公约》的主权原则、航空器国籍原则、国家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定期与非定期航班、空中规则、标准和建议措施及其在国内的适用等介绍了ICAO的地位、目标、架构、立法权、司法权和准司法权职能;从互动讨论“安全”与“安保”的区别入手,强调了民航“安全第一”,讲述了《芝加哥公约》有关航空器适航证和人员执照、事故调查、安全管理的规定及相关附件,以案例帮助大家深入理解标准和建议措施,并详细解释了ICAO普遍航空安全审计项目的8个关键要素。

黄解放先生还结合自身外交实践介绍了《北京公约》的缔约过程和主要内容,指出《北京公约》是世界民航史上首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公约,新增了罪种并增强了打击力度,引发了大家的热烈讨论。此外,他还讲解了附件17《航空安保》,梳理了包括《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公约》《北京议定书》等在内的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体系。

学员们对黄解放先生的授课给予了高度评价,课堂上积极互动,课后仍意犹未尽、继续提问交流,并纷纷表示重回校园学习国际航空法知识,收获颇丰。





3月30日下午至4月1日,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官员Yaw  Nyampong先生讲授了后4个单元的课程,涉及航空运输协定与自由化、航空承运人责任、消费者保护、飞机融资与抵押权登记、国际航空法的新问题。

在第4单元,Yaw先生结合《芝加哥公约》相关条文,图文并茂地描述了9种航空自由,详细介绍了航空运输协定中的市场准入、运力、运价等基本内容及双边和多边航空运输天空开放协定的特征、作用和影响。

在第5单元,Yaw先生系统讲解了华沙公约体系下,承运人关于客货运的责任规则,并分析了《蒙特利尔公约》对华沙体系的完善。

在第6单元,Yaw先生介绍了《开普敦公约》及其议定书,穿插案例讲解了飞机融资与抵押权登记中的法律难点。在第7单元,Yaw先生介绍了国际航空法领域的前沿问题,包括无人机、网络安全、亚轨道商业太空飞行、国际航空碳抵消和减排计划(CORSIA)等领域的法律相关事宜。

授课结束后,Yaw先生询问大家的学习体会,请大家畅谈如何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以促进国际航空法在国内的实施。



4月1日,为期5天的ICAO国际航空法课程闭幕,所有学员通过考试,顺利结业。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聂建强教授主持了闭幕式,Yaw先生祝贺学员圆满、顺利完成培训,希望继续与各位学员保持联系,维持和推动航空法领域各相关方的合作。